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辛某某,李某某, 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5765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辛某某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5765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乌鲁木齐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代收租金1100元;三、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多收取的佣金4400元;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2640元;五、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十一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