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某某,郝某某,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某某、郝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被告梁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协查电话、户籍均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