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721民初374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72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