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某,蒋某某, 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尉氏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