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邢某,袁某某, 鸡西市鸡冠区华恩酒水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黑0302民初95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邢某、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华恩酒水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3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给付原告货款138 384元;案件受理费3 284元,你们负担3 068元,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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