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邢某,袁某某, 鸡西市鸡冠区华恩酒水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302民初95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某、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华恩酒水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3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给付原告货款138 384元;案件受理费3 284元,你们负担3 068元,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