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302民初215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被告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3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借款本金13 167.91元,支付截止至2021年3月29日的利息880.05元、罚息5 079.76元,本息合计19 127.72元。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继续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