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勇强,李栋,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喀什疏附广州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喀什通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勇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栋、喀什疏附广州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喀什通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勇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栋、喀什疏附广州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庭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