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勇强,李栋,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喀什疏附广州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喀什通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内容
梁勇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栋、喀什疏附广州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喀什通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勇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栋、喀什疏附广州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庭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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