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茵, 大庆鸿谷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 ,中金泰富汽车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茵、中金泰富汽车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诉你(你公司)、大庆鸿谷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