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建兴,庞亚东,吴海云, 东莞市亮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73民初3137号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吴海云: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兴与被告东莞市亮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庞亚东、被告吴海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023338.8)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东莞市亮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周建兴名称为“水龙头(1129)”、专利号为ZL20183002333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吴海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建兴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三、驳回原告周建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周建兴负担500元,吴海云负担1300元。周建兴已预缴1800元,本院退回1300元,吴海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