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利荣,潘利,荣,李东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东吉:本院已受理原告潘利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 或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本院判决: 支付利息(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 按月利率 2%计算利息;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利息)、律师代理费 5000 元;二、驳回原告潘利荣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622.5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利 荣负担 488 元,由被告李东吉负担 2134.5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