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川明,孙俊婷,张伟, 北京博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沃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晶东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北京博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林川明与被告广州晶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博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沃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孙俊婷、张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三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原告名称为“搁物架(02)”、专利号为ZL201730258701.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一至三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名称为“搁物架(02)”、专利号为ZL201730258701.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3、判令被告二、三、五连带赔偿因共同制造被诉产品(1)(2)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4、判令被告一、二、四、五连带赔偿因共同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1)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5、判令被告二、五连带赔偿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2)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6、判令被告三赔偿因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3)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7、判令五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8、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以上合计81.5万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