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叉河水泥分公司,周某, 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乐东发电有限公司上海寅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琼9026民初2947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家能源集团乐东发电有限公司诉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欣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寅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周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6民初29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函、诚信诉讼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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