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信达海南分公司,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南佳景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琼02民初160号,(2021)琼02民初160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海南佳景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海南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海南佳景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2021)琼02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书、(2021)琼02民初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中,起诉状主要内容是“1.判令王某某向信达海南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207586.37元(其中本金500000元,逾期利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全部债务之日,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1707586.37元)。2.判令信达海南分公司对海南佳景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龙保管理区坡头沙滩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万国用(1999)字第012001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号:万宁市他项(2000字第0118号;土地面积:13亩】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李某某对王某某拖欠信达海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还款义务。4.判令陈某某对王某某欠付信达海南分公司的全部借款本息(利息包含逾期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琼02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书主文“驳回信达海南分公司对陈某某的起诉。”(2021)琼02民初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文“准予信达海南分公司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海南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科技审判庭开庭审理,具体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344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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