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萍,胡利锋,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73民初3410号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胡利锋:本院受理原告周萍诉被告胡利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73民初3410号裁定书及判决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利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名称为“LED路灯”、专利号为ZL201330059304.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二、被告胡利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萍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周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周萍负担1125元,被告胡利锋负担675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其中应由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