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某,宋某某, 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追加你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