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支某, 德怡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新疆金达坤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533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德怡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赵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金达坤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怡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赵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533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垫付款68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7453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飞机修复费用48800元;4.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204000元;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46000元;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费3500元;7.判令被告支某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期间资金占用利息;8.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9.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1-7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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