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