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某某,郭某某,第三人-杨某某, 邢台市鼎辉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台市鼎辉商贸有限公司、郭某某:本院受理杜某某诉邢台市鼎辉商贸有限公司、郭某某、及第三人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