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某某,邓某某, 新疆瑞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瑞豪商务精品酒店 ,新疆瑞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马丽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伊州区丰盛市场熊金涛蔬菜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2201民初313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伊州区丰盛市场熊金涛蔬菜店与被告马某某,哈密市马丽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新疆瑞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瑞豪商务精品酒店,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2021)新2201民初3131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