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某某,邓某某, 新疆瑞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瑞豪商务精品酒店新疆瑞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马丽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伊州区丰盛市场熊金涛蔬菜店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新2201民初313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伊州区丰盛市场熊金涛蔬菜店与被告马某某,哈密市马丽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新疆瑞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瑞豪商务精品酒店,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2021)新2201民初3131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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