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金龙,徐啸川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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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啸川(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金港村东石塘自然村111号):本院受理原告陶金龙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2年1月25日12时00分在本院党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