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 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2021)琼01破申23号 |
案由 |
普通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21)琼01破申23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朱**对被申请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12月15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1日前,向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16层B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联系人:林少勇,联系电话:13907599795;办公电话:0898-66518572;传真665118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