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 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南马副食品百货商场 ,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黑0104民初8818号,(2021)黑0104执5999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南马副食品百货商场、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南马副食品百货商场、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黑0104民初88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104执59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届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期届满后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同时,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你单位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前,限制所有高消费活动。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