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某某,夏某某, 新乡市亨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沐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702民初6592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沐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夏某某及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702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一、河南沐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夏某某名下位于辉县市新四路东段路北盛和怡居A9号楼104铺房产(抵押登记证书号为辉房他证辉县字第201600506号)与抵押人夏某某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所得价款在13989029.2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夏某某对新乡市亨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欠河南沐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3989029.23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武某某对新乡市亨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欠河南沐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3989029.23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夏某某,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沐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57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882元,由夏某某、武某某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按期交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