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某某, 汕头市潮阳区谷饶诺佳雅针织内衣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73民初2724号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汕头市潮阳区谷饶诺佳雅针织内衣厂: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诺佳雅针织内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73民初272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并销毁相关成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现将原告上述请求,作为起诉状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2年4月14日9时在本院四楼十五法庭开庭,如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