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士瑞, 新疆华锐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5执1470号,(2021)新0105执1470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士瑞:新疆华锐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民间借贷强制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新0105执147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士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以(2021)新0105执14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赵士瑞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州路80号新州城市花园轩景苑14栋3层2单元30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07026810号)。经我院依法委托新疆华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于2021年10月22日出具新华远(估)字2021第00335号评估报告,该房产评估价值为908500元(详见评估报告)。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拍卖措施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及新华远(估)字2021第00335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