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 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08执344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8执34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豫AH7Q59江淮牌汽车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上述案件评估、评估报告、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到本院司法技术科选定评估、拍卖机构。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到本院司法技术科选定评估、拍卖机构,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