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李某某,林某,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856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李某某、林某: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李某某、林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47896.09元;二、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408239.93元(2021年4月9日-2021年10月29日);自2021年10月30日起,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加倍担保费94957.92元;四、被告李某某、孙某某、杨某、李某某对上述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1号24幢1单元17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137851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1号36栋5单元4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乌房权证高新字第2015396254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编号为65012020007339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