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牡丹江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04民初1402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牡丹江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1004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有效;二、被告牡丹江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青青学邻小区房产图号400-460-3/1-3-000105、建筑面积42.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案件受理费70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牡丹江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