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祥鑫石材加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9民初727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祥鑫石材加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0109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祥鑫石材加工部支付货款44,3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某某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祥鑫石材加工部支付利息5,318.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42.57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公告送达费690元,合计1,812.57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八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