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 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2021)豫0327破申7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王**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豫032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债务人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前,向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望春门街交叉口奥林商务5楼西。联系人:锁科科,电话13213557865;充玉波,电话18637961911)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号审判庭(地址: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红旗东路、奔马城标西100米路北)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