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第三人-董某某, 万宁荣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宁荣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万宁荣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说明、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