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某某,艾某某, 木兰县大贵供销合作社龙丰分销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27民初173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某某、艾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木兰县大贵供销合作社龙丰分销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127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