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冯某某,邵某某,严某某,韦某, 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某某、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邵某某、严某某、韦某、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购房款5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87500元(500000元×15%÷12个月×14个月,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合计金额为5875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三、四被告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要求被告承担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