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邵某某,严某某,韦某, 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冯某某、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邵某某、严某某、韦某、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购房款5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87500元(500000元×15%÷12个月×14个月,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合计金额为5875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三、四被告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要求被告承担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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