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杨某某, 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6366号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杨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6366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赔偿租金损失3783289.91元。2、二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支付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756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十一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