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新疆鑫双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双鑫双汇建筑安装分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鑫双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双鑫双汇建筑安装分公司哈密地区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某某、新疆鑫双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双鑫双汇建筑安装分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密地区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鑫双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双鑫双汇建筑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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