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吴某某,夏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豫0402民初2252号,(2021)豫0402执恢57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卫东、夏晓峰: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李桂平、吴卫东与夏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卫东与夏晓峰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执恢5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卫东与夏晓峰名下位于建设路东段南天国小区14号楼南单元4层东北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卫东11004682】的房产。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另责令你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另限你在30日之内腾空房屋内所有物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