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黑龙江江龙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哈尔滨江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民初75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江龙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江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黑龙江江龙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15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2月2日利息为13,678,520.89元,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同时按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二、如黑龙江江龙建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款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哈尔滨江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物(坐落于宾县松江镇益阳村,地号为2301221024-1-1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担保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42.60元,由黑龙江江龙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江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