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志臣,战丽娜, 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琼9002民初2373号,2010年琼海消房借字第59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内容
马志臣、战丽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与被告马志臣、战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住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琼90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与被告马志臣、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屋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0年琼海消房借字第592号);二、被告马志臣、战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5880.45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6月1日利息4991.27元、本金罚息238.28元、利息罚息173.68元;2021年6月1日后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对位于琼海市嘉积镇经济开发区“瑞海水城”北岸B区B1幢17层1701号房(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52264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被告马志臣、战丽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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