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余国祥,靳长刚,第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绥中县明迪运输车队葫芦岛市龙港区晟祥运输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桂平物资仓储中心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葫芦岛市龙港区晟祥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海口龙华桂平物资仓储中心与再审被申请人余国祥、葫芦岛市龙港区晟祥运输有限公司、绥中县明迪运输车队、靳长刚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出庭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应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5日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你司须依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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