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静, 乌鲁木齐相见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511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乌鲁木齐相见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乌鲁木齐相见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静支付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16,200元;二、被告乌鲁木齐相见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静支付物业管理费922.48元;三、被告乌鲁木齐相见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静支付采暖费616元;四、被告乌鲁木齐相见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静支付违约金3,240元;五、驳回原告苏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