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伟, 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1538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伟:原告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解除原告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伟于2011年10月9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被告冯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北一巷26号航空嘉园商住小区43栋5层1单元501的抵押登记并撤销该房屋的预告登记及网签备案手续;三、被告冯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损失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