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昭辉,张冬梅,刘春红,姜金有,张明,石明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民初21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昭辉、张冬梅、刘春红、姜金有、张明、石明明):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诉(孟昭辉、张冬梅、刘春红、姜金有、张明、石明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128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