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建华,杨小春, 新疆西域塔塔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8734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建华、杨小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西域塔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华、杨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8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建华、杨小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西域塔塔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612,252元;二、被告李建华、杨小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西域塔塔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61,22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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