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忠源,徐大成,除大成, 信阳市羊山新区直流电健身工作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511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信阳市羊山新区直流电健身工作室、徐大成:本院审理的原告刘忠源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03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除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忠源50204.85元及违约金(以50204.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刘忠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徐大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