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长彬, 开封市利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211民初122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长彬(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开封市利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刘长彬、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21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封市利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安拆费共计223633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22363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