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伟能,宫利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琼9007民初153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内容
徐伟能、宫利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诉被告徐伟能、宫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琼9007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与被告徐伟能、宫利强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东方住房2014-0181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及提前到期;二、被告徐伟能、宫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截至2020年11月11日的剩余贷款本金及拖欠利息、罚息合计147596.79元,并以剩余贷款本金141514.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计算支付从2020年11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罚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对被告徐伟能购买的位于东方市感恩南路100号东方海湾涛昇花园二期C4栋602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1.9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2465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徐伟能、宫利强负担;本案公告送达费用106.36元,由被告徐伟能、宫利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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