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欢, 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欢: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与被告王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549.1元【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的水费3.6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的公摊费276.4元【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65.82元【以欠费总额的20%计】;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文昌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