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伟,赵强,吕聿刚,郭淳, 沈阳一冷冷冻机有限公司 ,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内容 |
吕聿刚、郭淳:本院受理蒋伟与被告沈阳一冷冷冻机有限公司、赵强、吕聿刚、郭淳、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