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蒋伟,赵强,吕聿刚,郭淳, 沈阳一冷冷冻机有限公司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内容
吕聿刚、郭淳:本院受理蒋伟与被告沈阳一冷冷冻机有限公司、赵强、吕聿刚、郭淳、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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