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庆市让胡路区宝岭建筑设备租赁站,阚景峰,杨彬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阚景峰、杨彬: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宝岭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时宝岭)诉被告阚景峰、杨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变更主审人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