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霍发元,牟金明,吴万江,闫俊东,李易融,姜贵健, 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兵9001民初158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霍发元:本院受理(2021)兵9001民初1588号原告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牟金明、被告吴万江、被告闫俊东、被告霍发元、被告李易融、被告姜贵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第1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